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退(免)增值稅基本政策和實施范圍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是聚焦跨境稅收規則的核心內容,系統梳理了出口退(免)稅的三大政策類型 —— 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政策的適用主體、貨物范圍、計稅規則及操作要點,同時明確不同政策對應的企業資質、業務場景和監管要求。
【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六節: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的退(免)稅和征稅
【知 識 點】
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退(免)增值稅基本政策和實施范圍
(一)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退(免)增值稅基本政策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點撥1
零稅率不同于免稅,免稅往往指某一環節免稅;而零稅率是指整體稅負為零,意味著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這就是所謂的“出口退稅”。
點撥2
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退(免)稅的稅種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免)稅的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 | 一般適用情形 |
出口免稅并退稅 | 適用于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以往環節納過稅而需要退稅的情況 |
出口免稅不退稅 | 適用于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以往環節未納過稅而無須退稅、以往環節稅金繳納情況不明無法準確計算退稅等情況 |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 適用于國家限制、禁止某些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而視同內銷征稅的情況 |
(二)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1)對滿足規定條件的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退(免)稅;對不能滿足規定條件的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免稅。
(2)企業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境內指定堆場,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準予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3)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視同出口貨物具體包括: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或無形資產出口政策
計稅方法 | 企業或項目 | 出口政策 | |
簡易計稅方法 | 不區分 | 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 |
一般計稅方法 | 生產企業 |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 |
外貿企業 | 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 | ||
外購服務或無形資產出口 | 實行“免退稅”辦法 |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三)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按照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1.免抵退稅辦法適用企業和情況
企業 | 具體情況 | 基本政策規定 |
生產企業 | (1)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列名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服務和無形資產 | 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
外貿企業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 | |
特殊行業企業 | (1)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2)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規定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
2.免退稅辦法適用企業和情況
企業 | 具體情況 | 基本政策規定 |
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 | (1)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2)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無形資產出口 | 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
特殊納稅人的非自產貨物出口可以視同出口自產貨物享受“免抵退”稅。視同出口自產貨物的具體條件:
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納稅信用等級A級。
(4)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5)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第1條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2)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①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3)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①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③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點撥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的零稅率貨物、服務、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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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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