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和退(免)稅的計稅依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是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考生備考的“必爭之地”。這一知識點主要圍繞出口貨物、跨境服務等業務的增值稅退(免)稅規則展開,重點解析退稅率的適用條件、計稅依據的計算邏輯以及“免抵退”等特殊政策的應用。
【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六節: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的退(免)稅和征稅
【知 識 點】
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和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一)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增值稅出口退稅在具體計算時分不同情況采用規定的退稅率、適用稅率、征收率。
1.一般規定——規定的退稅率或適用稅率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目前我國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分為四檔,即13%、9%、6%和零稅率。(調整)
2.特殊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3.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行為,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點撥
近些年,隨著國際貿易狀況和人民幣匯率的變化,我國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大多與征稅率一致了,少數項目存在退稅率低于征稅率的情況。2024年12月,將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下調。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對增值稅出口退稅計算有影響。
為什么退稅率可能低于適用稅率?舉個2020年3月之前的例子分析:
(二)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1.票據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跨境應稅行為的退(免)稅計稅依據按照《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執行。
2.金額依據
(1)生產企業
①出口貨物(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勞務——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②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③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貨物——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后確定。
(2)外貿企業
①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計稅價格。
②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點撥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對于生產企業而言,一般是扣減所含保稅和免稅金額之后的離岸價;對于外貿企業而言,一般是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計稅價格。
(3)其他情況
出口行為 | 出口企業 | 退(免)稅計稅依據 |
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 出口企業 |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計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
銷售的貨物 | 免稅品經營企業 | 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計稅價格 |
中標機電產品 | 生產企業 | 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 |
外貿企業 | 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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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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