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適用原則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注會《稅法》科目知識點細碎,俗稱“碎法”,由于《稅法》涉及稅種較多,每個稅種又有多個稅法要素,需要考生重點區分和記憶。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稅法適用原則”考點講解,考生們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一章:稅法總論
第二節:稅法原則
【知 識 點】
稅法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與稅法基本原則相比,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為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往的行為不能用現在的規則約束)
即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行為對應新舊多項規則的,新規優先)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在授權范圍內,居于特別法地位的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性稅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是關于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即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法適用原則”相關內容,完成該知識點的學習后可以點擊下方模塊,開啟習題練習!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