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額的計算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第十二章為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由于本章內容與所得稅關聯度高,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建議考生遵循政策邏輯,在學完小稅種之后,將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這三章作為一個模塊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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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知 識 點】
抵免限額的計算
1.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下,境外所得稅稅額抵免限額公式:
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提示:
公式中的所得是稅前所得(含稅所得)。考試時要注意區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稅前所得還是稅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稅后所得,在單層抵免的條件下,一般常用以下兩種方法還原成稅前所得(考試時,也不排除用下列公式計算:含稅所得(稅前所得)=所得稅額÷所得稅征收比率):①用分回的稅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稅征收比率)還原;②用境外已納稅額加上分回的稅后所得還原。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我國稅率
關于上述公式中的稅率,一般為法定稅率25%。但是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2.境內、外所得之間的虧損彌補
注意:
境外分支機構虧損不能用境內所得彌補;但境內虧損可以用境外所得彌補。
即:不能內補外,可以外補內。
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由此,在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形成當期境內、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納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稅額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結轉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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