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第五章為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九項所得,其中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等,一起閱讀下文,辨析區分各項所得分別包含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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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知 識 點】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提示: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九項所得,考生要特別注意辨析區分這九項所得分別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提示1:
工資、薪金所得建立在取得收入者與支付單位之間存在任職受雇關系上,這種任職受雇關系在現實中主要體現為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
提示2:
考生要辨析下列兩方面的差異,這些差異在考試命題中容易出現:
1.辨析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勞動分紅屬于勞動所得,列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分紅屬于資本利得,列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辨析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具體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但是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5)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用的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提示:
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辨析(關鍵字):
(1)勞務報酬——獨立、非雇用,如兼職收入;
(2)工資、薪金——非獨立、雇用。
情形 | 征稅項目 | |
擔任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 【提示】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 勞務報酬所得 | |
兼任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 【提示】適用于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情形 | 工資、薪金所得 | |
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營銷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收入 | 營銷人員為非雇員 | 勞務報酬所得 |
營銷人員為雇員 | 工資、薪金所得 |
(三)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按此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
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
1.納稅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征稅;未出版、發表而從外單位取得的審稿、書畫、翻譯等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2.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出版社或報刊、雜志內部的專業審稿人員的審稿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外聘審稿人員的審稿報酬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突出特征是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的所得。(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五)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提示:
考生要辨析以下三方面的差異:
1.辨析出租車是否歸屬于個人,以判斷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所得的征稅項目。
歸屬 | 分類 | 具體內容 |
出租車 歸屬于個人 | 經營所得 | (1)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 (2)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
出租車 不屬于個人 | 工資、薪金所得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
2.辨析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與非生產、經營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征稅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3.按照登記和分配的不同情況,區分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個人承包登記狀況 | 是否繳納 企業所得稅 | 按何種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 | 不繳納 企業所得稅 | 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承包后工商登記 仍為企業的 | 繳納 企業所得稅 |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一般情況下,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辨析企業性質及取得所得個人的身份,以判斷取得企業為其購買房產等適用的征稅項目。
企業資金購買房屋等財產的情況 | 應稅項目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用企業資金為其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經營所得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用企業資金為其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企業用企業資金為本企業除投資者以外的雇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工資、薪金所得 |
3.一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提示: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征免規定:
征免 | 具體情況 |
應征 | (1)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用企業資金為其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 (3)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
不征 | 100%收購股權,在股權交易時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繳納了所得稅,支付對價的新股東對已支付對價取得的盈余積累轉增資本(股本) |
免征 | (1)個人取得國債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儲蓄存款利息 (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減征 | 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
(七)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八)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拍賣所得的征稅規定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別人的作品手稿或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都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股票所得的免稅規定
(1)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調整)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提示1:
股票與股權不是同等概念
提示2:
股票與股權轉讓規定歸納如下:
征免 | 具體情形 |
免 | (1)個人轉讓深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新三板非原始股股票 (2)內地個人投資者轉讓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3)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轉讓所投資的上交所上市A股、深交所上市A股 |
征 | (1)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權 (2)個人轉讓新三板原始股股票 (3)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
3.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征稅規定:
行為 | 具體處理 | |
取得 | 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不征個人所得稅 |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 |
轉讓 | 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
分紅 |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4.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但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九)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的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處理:
(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與企業銷售直接掛鉤的禮品贈送)
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④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額適用20%的稅率,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贈送禮品與銷售不直接掛鉤,帶有隨機的特點)
①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②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
提示: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3.個人贈與或接受贈與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征收情況 | 具體表現 |
雙方不征稅的情況 |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
受贈人須繳稅的情況 | 除以上不征稅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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