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繳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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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節:征收管理
【知 識 點】
源泉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分法定和指定兩類)
法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指定:稅務機關也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情況 | 源泉扣繳適用稅率 |
法定扣繳義務人——基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卻有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或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得與該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情形 | 10%(如有協定規定按協定執行) |
指定扣繳義務人——基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了工程、勞務等機構、場所,但缺乏核算能力的情形 | 25% |
(二)扣稅時間和入庫申報時間
扣稅時間: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入庫申報時間: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企業的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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