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六門科目中,稅法科目既要求考生具備一定的計算能力,也對考生的記憶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下文的居民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有稅基式減免的優惠、稅率式減免優惠、稅額式減免優惠等幾種類型,考生們在備考時一定要學會辨析記憶,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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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節:稅收優惠
【知 識 點】
居民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
(一)稅基式減免的優惠
優惠種類 | 具體規定 | |
減半征收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花茶飲料香,海內養殖忙) |
免稅 |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 |
基礎研究資金收入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 | |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收入(新增) | 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年度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 | |
減半征收 | 年度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 | |
三免三減半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指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項目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
兩免三減半 | 西部地區的列舉行業,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 | |
減計收入 |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調整) 3.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新增) 4.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新增) | |
加速折舊 |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 |
加計扣除 |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調整) 2.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新增) 3.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 4.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提示】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 |
單獨扣除 |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期限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二)稅率式減免優惠——減按低稅率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增)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調整)
(三)稅額式減免優惠
優惠種類 | 具體規定 |
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抵免應納稅額 |
減征或者免征稅額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提示:
按照行業、項目對主要稅收優惠進行歸納:
1.環保節能
行業、項目 | 優惠政策 | |
環保節能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三免三減半 |
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保、 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 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應納稅額 |
2.企業創新
行業、項目 | 優惠政策 | |
企業創新 | 研究開發費用 | (1)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120%加計扣除 (2)其他企業:100%加計扣除 (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①煙草制造業;②住宿和餐飲業;③批發和零售業;④房地產業;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⑥娛樂業 |
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 15%優惠稅率 |
3.投資創新企業(新增)
行業、項目 | 優惠政策 | |
投資創新企業 | 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征)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12個月以上免)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
4.其他
行業、項目 | 優惠政策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年度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 | 免稅或減半征稅 |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 三免三減半 |
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的所得(新增) | 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新增) | 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四)部分重要優惠的具體政策規定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
(1)研究開發費具體范圍:
①人員人工費用
a.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提示:
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b.外聘研發人員(勞務用工、臨時用工、勞務派遣)的勞務費用。
②直接投入費用
a.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b.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c.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d.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③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提示: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④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提示:
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⑤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⑥其他相關費用
a.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b.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c.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與限額孰低的原則確定稅前加計扣除額。
(2)其他事項
①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②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③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④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⑤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享受稅基和稅率雙重優惠。(調整)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條件——符合四項條件
必備條件 | 具體規定 |
企業性質 | 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包括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且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不能是非居民企業 |
盈利水平 |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
從業人數 | 不超過300人(不分行業) 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
資產總額 | 不超過5000萬元(不分行業) |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①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②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③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自行享受,無須審批。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④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⑤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⑥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3.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蒙桂川,渝黔滇,青藏新,陜甘寧;
恩施湘西土家苗,延邊鮮族和贛州。)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享受此政策的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4.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設備、器具(調整)
依據財稅〔2018〕54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1)政策執行期間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2)設備、器具范圍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提示:
該政策規定的設備、器具范圍可以是機器、設備、車輛,但不能是房屋、建筑物。
(3)設備、器具來源
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
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4)設備、器具價值
單位價值≤500萬元
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注意價值限制,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不執行一次性扣除的規定,仍采用計提折舊的方式。
(5)稅前扣除時間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投入使用時間與購買時間不是等同概念。
(6)稅前扣除的選擇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5.縮短折舊年限的限制性規定
企業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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