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項目范圍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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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
【知 識 點】
扣除項目范圍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所謂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應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期在稅前扣除或計入有關資產成本。
1.成本
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提示:
注意以下2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銷售成本要與銷售收入相匹配。
2.費用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費用項目 |
應重點關注問題 |
銷售費用 |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支 (2)銷售傭金是否符合對象、方式、比例等規定 |
管理費用 |
(1)業務招待費是否超支 (2)保險費是否符合標準 |
財務費用 |
(1)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標準(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等) (2)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 |
3.稅金
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金及附加。
提示: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稅金如下表:
準予扣除稅金的方式 |
可扣除稅金舉例 |
在發生當期扣除 |
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
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攤扣除 |
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進口關稅、按規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記憶不得扣除的稅金:
(1)企業所得稅;
(2)繳納的增值稅和可抵扣的增值稅。
4.損失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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