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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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
【知 識 點】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規定專項用途并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提示:
按照相關性原則,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
(1)財政性資金
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不征稅的財政性資金——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2)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有特定的來源和管理要求
資金來源——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
管理要求——三個要求同時滿足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個月)內未支未繳回的,計入第6年應稅收入總額。
歸納:
單位性質 | 收入類型 | 稅務處理 |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 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財政補貼收入 | 不征稅收入 (另有規定除外) |
企業 |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符合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 不征稅收入 |
5年(60個月)內未支未退的財政性資金 | 計入第6年的 應稅收入總額 |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提示: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國債轉讓收入征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國債 | 收入確認時間 | |
利息收入 | 投資持有 | 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轉讓時 | 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
轉讓收入 | 未到期轉讓 | 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
到期兌付 | 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提示:
上述兩項所稱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①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②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④財產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⑥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⑦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②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④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提示: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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