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注會稅法備考正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在考試中有主觀題出現,綜合性強。考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基礎,這樣更便于對“稅會差異”做出正確的納稅調整。本章內容與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有非常密切的關聯度,建立系統性思維才能準確把握本章的綜合性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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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
【知 識 點】
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把所有權是否發生改變作為是否確認收入的基本條件。
1.內部處置資產——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2.外部處置資產——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解釋: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行為特征與增值稅、消費稅視同銷售的行為特征存在差異,要求考生能夠理解性地運用。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判定以資產所有權屬在實質和形式上是否發生改變為基本尺度;而增值稅、消費稅的視同銷售的判定,除了所有權屬變化作為基本判定條件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判定條件,如征稅領域或鏈條的完整性、一定程度的管理要求等。歸納如下: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企業所得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不計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計稅 | 不計 |
自產應稅消費品在境內總機構與境內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之間轉移,用于銷售的 | 非同一縣(市)計稅 | 移送時不計稅,分支機構對外銷售時計稅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 | 計稅 | 計稅 | 計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按同類平均價計稅 | 按同類最高價計稅 | 按同類公允價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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