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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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消費稅法
第三節: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 識 點】
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一)連續加工條件下消費稅已納稅額的扣除范圍
扣除范圍:教材收錄了外購9項、委托加工8項。
應稅消費品抵稅規則——允許扣稅的項目: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為原料用于連續生產的應稅成品油。
9.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
提示1:
委托加工連續生產與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抵扣范圍基本相同,與外購相比,委托加工少了葡萄酒。
提示2:
(1)連續加工不能扣稅的(易考):小汽車、摩托車、高檔手表、游艇、電池、涂料。
(2)扣稅的制約:前一環節征稅,后一生產環節扣稅;批發、零售(流通環節)不得扣稅。
(二)消費稅的扣稅公式
外購連續加工的扣稅公式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連續加工的扣稅公式的表述不同,但計算規則類似。
1.外購連續加工的扣稅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也不包括運費發票的費用金額。
扣稅計算公式中“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的計算目的是算出當期生產領用量,計算方法用的是類似會計“實地盤存制”的倒軋的方法。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稅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提示:
對扣稅規則的理解:
1.扣稅的目的:避免生產環節重復征收消費稅。
2.扣稅的范圍:一般只涉及同一大類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3.扣稅金額的確定:按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4.扣稅的依據:需自行計算抵扣。使用類似會計“實地盤存制”的方法,異常發票不得用來抵扣已納的消費稅。
5.扣稅消費品的來源:允許扣稅的應稅消費品一般是從工業企業購進的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但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視為生產)的,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申報表邏輯】
本期應納稅額
本期實際扣除稅額
本期應補(退)稅額 →實際應納或應退的稅額
【注意】此處僅作一般了解,考試通常直接問應納稅額,不會出現實際應納或應退稅額。
提示1:
消費稅扣稅與增值稅扣稅的差異:
扣稅政策 | 增值稅 | 消費稅 |
范圍 | 限于一般納稅人 反列舉不得抵扣 | 限于同一稅目(可跨子目但不可跨稅目) 正列舉可以抵扣 |
環節 | 多環節 | 生產環節 |
方式 | 憑票抵扣為主 | 計算抵扣 |
時點 | 取得合規憑證后 | 生產領用 |
提示2:
一些考生不能區分運費在消費稅計稅和扣稅中的應用,考生需要注意不同環節和立場上運費的不同處理:
行為 | 運費表現 | 運費的消費稅處理 |
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 | 收取的構成價外費用的運費 | 計入計稅價格計稅 |
收取的符合代墊費用條件不構成價外費用的運費 | 不計入計稅價格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無同類銷售價格 | 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列明的材料運費 | 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的材料成本中計稅 |
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 | 購進消費品運費發票列明的運費 | 不計入扣稅的買價 |
提示3:
(1)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不得抵扣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批發環節的卷煙、電子煙不得抵扣其生產環節繳納的消費稅;零售環節的超豪華小汽車不得抵扣其生產環節繳納的消費稅。
(2)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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