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量計征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行而不輟,未來可期。有開始,能堅持,才會收獲!現階段來到了注會稅法第三章的學習,以下為計稅依據的知識點從量計征的相關內容,下文為大家介紹了銷售數量的確定,完成該章節的考生,快用本文內容復習復盤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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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消費稅法
第二節:計稅依據
【知 識 點】
從量計征
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自產自用包括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提示:
黃酒、啤酒以噸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成品油以升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成品油噸與升之間的換算要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換算標準);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支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在確定計稅數量時注意使用的數據單位要與固定稅額的計量單位口徑一致,不一致的要換算成一致的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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