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增值稅的規定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在注會備考階段,按照老師的要求認真復習、認真做題,相信在考試成績公布之后,所有的汗水都會開花結果。注會《稅法》第二章第八節的備考正在進行,以下為增值稅法相關知識點扣減增值稅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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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八節:稅收優惠
【知 識 點】
扣減增值稅的規定
(一)特殊群體創業扣減增值稅規定(針對個人從事個體經營)
優惠對象 | 創業優惠政策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
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特殊群體就業扣減增值稅的規定(針對吸納就業的企業)
企業招工對象 | 前提條件 | 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 |
優惠規定 | 上浮限度 |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 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上浮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最高可上浮50% |
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 | 最高可上浮30% |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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