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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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七節:特定應稅行為的增值稅計征方法
【知 識 點】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該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該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該辦法。
適用規定:
直轄、計劃——稅局定
地級、個人——不適用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提示:
建筑服務的征收率是3%,但預征率有兩種情況:
2%(適用一般計稅方法)、3%(征收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建筑服務稅率、征收率及稅收管轄概覽:
預征比率及管轄 | 稅率、征收率及 申報管轄 | 適用 | |
一般計稅方法 | 差價2%預繳 建筑服務發生地 主管稅務機關 | 9%稅率全額計銷項 機構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 | 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老項目選擇適用 |
簡易計稅方法 | 差價3%預繳 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 3%征收率差價計稅 機構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 | 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清包工、甲供工程、營改增前老項目選擇適用 |
2023年初-2027年末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和預征率都減按1%,一般納稅人建筑服務簡易計稅的征收率和預征率仍使用3%。
1.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須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鏈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歸納: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計稅規則(不考慮優惠政策):
納稅人 性質 | 項目情況(“營改增”為界) | 計稅 方法 |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 | |||
稅額預繳及計算 | 主管稅務機關 | 稅額申報 及計算 | 主管稅務機關 | |||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 | 新項目或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一般 納稅人 | 老項目 | 選簡易 | ||||
選一般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 | ||||
新項目 | 一般 |
自然人無預繳環節,只有申報納稅環節。
舉例:
機構所在地在甲省B市的某建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12月在乙省A市取得含稅建筑收入50萬元,支付分包款17.3萬元,則該企業在建筑服務發生地A市預繳稅款=(50-17.3)÷(1+9%)×2%=0.6(萬元)。在機構所在地申報銷項稅額=50÷(1+9%)×9%=4.13(萬元)
如果該項目在營改增前開工,則該納稅人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如上),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該企業在建筑服務發生地A市預繳稅款=(50-17.3)÷(1+3%)×3%=0.95(萬元)
如果該建筑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A市預繳稅款=(50-17.3)÷(1+1%)×1%=0.32(萬元)
2.扣除憑證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前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3.其他問題
(1)預繳稅款應出示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簡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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