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般規定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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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一節:征稅范圍與納稅義務人
【知 識 點】
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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