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步入注會《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的學習,考生一定要打起精神。第二章增值稅法師稅法考試中的重點章節,在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約為17分,無論是在稅法考試中還是在實際生活中,增值稅的地位都非常重要。下文為知識點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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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一節:征稅范圍與納稅義務人
【知 識 點】
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提示: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境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以及進口貨物等。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分為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均屬于CPA稅法命題的高頻考點,考生必須辨析把握。
提示: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已經包含了生產、流通、服務領域。
(2)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這三大項為“營改增”的范圍。
(一)增值稅的一般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1)貨物:有形動產。含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貨物: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3)進口貨物——為什么繳納增值稅?
2.銷售勞務——也稱為提供勞務
(1)“勞務”是指納稅人有償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提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3.銷售服務(7項)
(1)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下列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①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③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④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⑤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⑥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郵政服務:郵政服務的提供服務主體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提示:
出租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屬于“基礎電信服務”。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4)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針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下列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①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屬于其他建筑服務。
③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財等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下列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①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②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鏈接:
存款利息、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③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在未到期之前轉讓其所有權的,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具體如下表所示:
④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類型 | 持有期間(到期)收益 | 未到期轉讓收益 |
保本 | 按“貸款服務”繳增值稅 | 按“金融商品轉讓”繳增值稅 |
非保本 | 不征收增值稅 |
(6)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下列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①文化創意服務中的廣告服務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②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文化創意服務中的“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③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④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⑤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⑥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應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⑦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都屬于商務輔助服務。
⑧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⑨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
⑩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7)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下列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①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③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④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4.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提示:
土地使用權轉讓屬于本項目。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5.銷售不動產
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提示:
“租”的辨析
“租”有可能涉及:有形動產經營租賃、不動產經營租賃、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貸款服務、電信服務。歸納如下:
租賃服務的基本類別包括:
1.有形動產經營租賃(稅率13%)
2.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稅率13%)
3.不動產經營租賃(稅率9%)
4.不動產融資租賃(稅率9%)
(1)廣告位出租征稅要辨析載體
①將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例如:出租出租車廣告位。
②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例如:出租外墻廣告位。
(2)“停放”、“通過”也是租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3)“租”不是租(稅率不同,注意辨析。)
①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鏈接: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②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屬于“建筑服務”。
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屬于“貸款服務”。
④出租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屬于“基礎電信服務”。
提示:
全面“營改增”后,征稅范圍的學習把握兩方面:
①從法理角度理解“營改增”項目基本特征、范圍界限。
②辨析各項“營改增”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稅率及運用規則。
解釋:
繳納增值稅的經濟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營改增”項目而言,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同時具備“境內、業務范圍、為他人、有償”四個條件。具體是:
①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②應稅行為屬于“營改增”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③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
④應稅行為是有償的。
(二)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重要)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以銷售方或者購買方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以不動產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以自然資源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經營性(重要)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相應項目。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經營活動,是指: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
(1)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服務具有特殊性,不宜列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例如,政府管理服務、納稅人自我服務均不征收增值稅。非經營活動一般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需要的政府行政事業行為,或納稅人的自我提供服務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而無償提供服務,既無償又不具備經營性,不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某些無償的應稅行為由于具備經營性,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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