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注會稅法知識點解讀
企業所得稅是注會考試中重難點章節,這一章中的知識點考察頻率都相對較高,其中除了不征收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相關收入實現確認的確認和不得扣除項目之外,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也是學習的重點,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這個知識點吧!
(一)扣除項目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企業費用應在發生的所屬期扣除,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是指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與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3.相關性原則,是指企業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是指企業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原則,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項目的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實際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還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第三,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扣除項目的原則我們記憶即可,扣除范圍中我們看一下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的內涵。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提示:增值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計入外銷貨物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
稅務處理 | 具體稅費 |
當期扣除(計入稅金及附加) | 消費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
分攤、結轉扣除(計入資產成本) | 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進口關稅、煙葉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不得扣除 | 企業所得稅、允許抵扣的增值稅 |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這一點在注會考試經常出現,應當重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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