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適用原則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本文摘取注會輕一老師劉穎老師的授課講義,為大家整理稅法各章的重要知識點。下文復習知識點稅法使用原則,與稅法基本原則相比,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劉穎老師用舉例為大家介紹各項稅法適用原則,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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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一章:稅法總論
第二節:稅法原則
【知 識 點】
稅法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與稅法基本原則相比,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為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注意:
以往的行為不能用現在的規則約束。
舉例: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假定在2024年3月,汽車銷售企業被查出其2016年10月隱瞞超豪華小汽車零售額,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16年12月1日以前發生的超豪華小汽車銷售額不應按照現行政策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注意:
行為對應新舊多項規則的,新規優先。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在授權范圍內,居于特別法地位的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舉例: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企業當年的公益性捐贈只有限額12%的標準,沒有全額扣除的標準,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企業在實際執行中,對符合條件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性稅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舉例1:
實體法從舊,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只從新規定開始的時段實施,不溯及以往,以往還按照舊的規定執行。
舉例2:
程序法從新,2001年5月起實施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全部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按照程序法從新原則,不論是2001年5月以后設立的新企業還是以前設立的老企業繼續經營的,不論是企業2001年5月以后開設的銀行賬號還是以前開設沿用下來的銀行賬號,現存的經營用的銀行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是關于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即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舉例:
征稅問題的爭議,經過復議才能訴訟,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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