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注會《稅法》中,車輛購置稅是客觀題也十分常見的知識點,本文中從納稅義務人到征收管理,幫助同學們羅列全面,需要同學們提前熟悉概念與計算運用。
車輛購置稅
(一)納稅義務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
以列舉的車輛為征稅對象。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不屬于應稅范圍的車輛: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排氣量1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車。
(三)稅率
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10%。
(四)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稅率
應稅行為 | 計稅依據 |
購買自用 | 以發票電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提供其他有效價格憑證的情形除外;應稅車輛存在多條發票電子信息或者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納稅人按照購置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申報納稅,即: 計稅價格=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含增值稅價款÷(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
進口自用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自產自用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
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
(五)稅收優惠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7.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9.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六)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定 |
納稅申報 |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
納稅期限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
納稅地點 | (1)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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