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注會《稅法》中,城鎮土地使用稅屬于小稅種,考試中以客觀題為主,復習難度也相對容易,同學們在學習時需要依據客觀題的細致考核標準,來準確復習。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具體規定如下: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5.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不包括農村)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
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四)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項目 | 具體規定 |
計稅依據 |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等到核發土地使用證書以后再作調整 (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
稅額計算 |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
(五)稅收優惠
1.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
(7)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
2.下列用地,減按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獨立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
購房 | 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
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2.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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