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的征收管理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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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節:環境保護稅法
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1)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2)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3.納稅地點
應稅污染物排放地。
(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應稅噪聲產生地。
4.稅額復核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5.擔責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即納稅不能免除污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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