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法_2023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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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法
考點1: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基本規定: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具體規定
具體包括(重要):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即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開征區域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考點2:房產稅的稅率(★★★)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有兩檔規定稅率,另有一檔優惠稅率:
稅率 | 適用情況 |
1.2%的規定稅率 | 自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12%的規定稅率 | 出租非居住的房產 |
4%的優惠稅率 | ①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②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調整) |
考點3: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的一般規定
——從價計征與從租計征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從價計征 (按照計稅余值) | 基本規定: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損耗后的余值計征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原值包括地價和不可移動的房屋附屬設施 獨立地下建筑物進行原值調整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房產原值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 年稅率1.2% |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計算出的是年稅額) |
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公式: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從租計征 | 租金收入(包括實物收入和貨幣收入); 【提示】 ①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當地同類房產租金水平確定 ②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稅 | 12%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12%或4% |
【提示】 ①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②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調整) | 4% |
在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時需注意的幾個特殊規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的規定
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對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應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假定甲與其他投資者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則聯營企業為房產稅納稅人,從價計稅。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則甲為房產稅納稅人,從租計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應納房產稅的規定
根據財稅〔2009〕128號文件的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3.關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一是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是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4.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5.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考點4:稅收優惠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對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對于其所屬的附屬工廠、商店、招待所等不屬于公務、辦公的用房,應照章納稅。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納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照章納稅。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六)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七)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八)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九)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十)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十一)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十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無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十三)為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對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5年房產稅。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十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用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十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免征房產稅。
考點5: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考點6: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 所屬章節: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稅法
■ 內容來源:選自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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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3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房產稅法。學業的精深造詣來源于勤奮好學,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順利考取注會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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