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法_2023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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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如果屬于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但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行為 | 是否計稅 | |
增值稅 | 資源稅 | |
自采或自產應稅產品連續加工應稅產品,如自采原煤加工選煤 | × | × |
自采或自產應稅產品連續加工非應稅產品,如自采原油加工汽油 | × | √ |
自采或自產應稅產品用于非生產,如自采礦泉水用于職工福利、償債、捐贈、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 | √ | √ |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稅目
(一)資源稅稅目的基本規定
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產品,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選礦產品,還有一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或選礦產品。
(二)資源稅稅目的特殊規定
資源稅各稅目征稅時主要包括:
按照原礦征稅;(油水熱氣,鈾和釷)
按照選礦征稅;(鈉鎂鉀鋰的鹽,稀鎢鉬)
按照原礦或選礦征稅。
征稅對象的確定規則如下:
情形 | 征稅對象的確定 | 稅率的規定 |
自采原礦銷售或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 | 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 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 |
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或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 | 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 |
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 | 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
三、資源稅的稅率
1.資源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資源稅采取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
具體來說,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
稅率規定 | 應稅資源舉例 | 備注 | |
固定稅率 | 固定比例稅率 | 原油、天然氣、鎢、鉬、 中重稀土 | —— |
幅度稅率 | 幅度比例稅率 | 黑色金屬類礦產、金、銀、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 | 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額 稅率 | 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2.從高適用稅率的兩類情況:
納稅人行為 | 按適用稅率納稅的要求 | 從高適用稅率的情況 |
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 | 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 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 |
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 | 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 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 |
四、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計稅依據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定,只有選擇性規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和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比增值稅運費的范圍廣)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五、計稅依據的扣減——資源稅銷售額、銷售量的扣減——體現“稅不重征”
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1.外購后混合銷售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2.外購后混產銷售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六、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一)從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七、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稅收優惠分為四個方面:
(1)資源稅法明確的法定減免;
(2)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政策減免;
(3)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特殊減免;
(4)資源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原優惠政策。
考生要注意辨析把握。
(一)法定減免
1.原油、天然氣優惠政策
免稅政策 | 減稅政策 |
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
2.除原油、天然氣外應稅資源優惠政策
(1)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2)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資源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原優惠政策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五)資源稅減免稅的享受
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八、資源稅征收管理
征管要點 | 具體規定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
納稅期限 |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
納稅地點 | 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
征管機構 |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海上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征收管理 |
■ 所屬章節: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 內容來源:選自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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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