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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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處罰
基本要素 | 具體規定 | ||
設定 |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法律 | 無 |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章 | 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對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
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屬于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 |
種類 |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
主體 | (1)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2)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 ||
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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