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備考CPA稅法,歸納總結是很好的學習方法??梢詫⒉煌惙N的納稅人、納稅范圍、稅率、稅率、計稅依據、征收范圍等幾大要素進行歸納對比記憶。以下是CPA稅法重難點問答,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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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一)從價計征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符合特定條件的代墊運費和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 |
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二)從量計征
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為單位稅額。
批發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為單位稅額。
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為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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