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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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項目 | 具體規定 | ||
消費稅的納稅人 | 生產(含視為生產行為)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自產銷售 | 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
自產自用 |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 ||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進口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 ||
零售超豪華小汽車、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單位和個人 | (1)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2)生產、進口和批發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時不征收消費稅,納稅人在零售時納稅 | ||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 納稅人(卷煙批發商)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卷煙批發商)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
征稅范圍 |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3)進口應稅消費品 (4)零售應稅消費品(超豪華小汽車;金、銀、鉆、鉑金) (5)批發應稅消費品(卷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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