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收管理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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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除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以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9)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0)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三)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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