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納稅擔保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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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擔保和抵押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節 納稅擔保和抵押
【知識點】納稅擔保和抵押
納稅擔保和抵押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納稅擔保概念 |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
納稅擔保人 | 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
納稅擔保范圍 | 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 | 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 納稅擔保人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按照《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的抵押、質押方式,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已經以其財產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擔保 |
納稅保證 | 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
納稅抵押 | 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
納稅質押 |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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