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
注會稅法是一門綜合性比較強的科目,理解力+記憶力+計算力在這門科目里都能體現出來。2022年注會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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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別納稅調整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第四節 國際反避稅
【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
(一)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也稱劃撥定價,即交易各方之間確定的交易價格,它通常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所確定的價格,這種內部交易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工具,主要是利用各國稅制差別來實現的。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
(二)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1.成本分攤協議體現受益原則
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2.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國企業(CFC)
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以下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1.“受控”的標準
所稱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國居民股東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單層直接或多層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2.對受控外國企業的管理
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其利潤中應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3.例外條款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四)資本弱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2.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3.《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者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4.《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五)特別納稅調整程序
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為導向,構建和完善關聯交易利潤水平監控管理指標體系,加強對企業利潤水平的監控,通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和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促進企業遵從稅法。
1.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與特別納稅調查程序的應用
行為及運用 | 目的 | |
特別納稅 調整監控管理 | 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 | 發現風險 |
特別納稅 調查程序 | 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 確定或 排除風險 |
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啟動特別納稅調查程序 |
2.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應當重點關注具有以下風險特征的企業:
(1)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
(2)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
(5)與低稅國家(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6)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
(7)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
(8)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9)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籌劃或者安排。
3.特別納稅調整利息的加收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補繳的稅款,應當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補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要點 | 規定 | 適用情況 |
加收利息的起止時間 | 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 | 在稅務機關通知的補繳稅款期限內適用 |
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 超過補繳稅款期限的,超過期限后的時段適用 | |
利息率 | 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 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的 |
可以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 |
4.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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