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分類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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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分類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節 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分類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分類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有次序規定。
扣除費用范圍和順序包括:
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稅(財產轉租情況下才有)+修繕費+法定扣除標準
扣除費用范圍和順序:
①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要有完稅(繳款)憑證;
②轉租情況下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稅;
③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月以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余額可無限期結轉抵扣);
④最后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即經上述減除后,如果余額不足4000元,則減去800元,如果余額超過4000元,則減去20%。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二)適用稅率
①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出租的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額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月)收入額-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20%(10%)
②每次(月)收入額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月)收入額-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10%)
二、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財產原值,是指:
①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②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③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④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⑤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2)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適用稅率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四)財產轉讓所得的一些具體計算規定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部分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房屋原值的確定——實際支付、實際發生、實際繳納
①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繳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④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⑤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別為:
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2)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
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目前二手住房交易暫免,教材未收錄)等稅金。
(3)合理費用的確定
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①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
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②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
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③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2.個人轉讓股票、股權應納稅額的計算
(1)股權轉讓行為(七類)
①出售股權;②公司回購股權;③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④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⑤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⑥以股權抵償債務;⑦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無論回報取得是在當期或后續期間,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
轉讓人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3)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②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③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④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4)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
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采用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5)納稅地點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3.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的計稅方法
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4.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5.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多次下發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
投資人 | 項目 | 滬港通/深港通稅收政策 |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 轉讓差價所得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增值稅 |
股息紅利 | (1)H股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2)非H股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 |
印花稅 | 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 |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 | 轉讓差價所得 | 暫免征收所得稅;免征增值稅 |
股息紅利 | 在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 |
印花稅 | 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
6.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主要規定梳理:
(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稅項目
屬于同時發生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行為。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行為不涉稅。
(2)計稅依據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①轉讓收入
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②扣除項目
資產原值: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
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允許扣除的稅費必須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且具有合理性。
例外情形:對以股權投資的情形,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按照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處理。
(3)收入確認
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4)申報與繳納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納稅地點
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情形,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幾個與財產轉讓所得相關的規定 輕一P498
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 教材P301(六)輕一P498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變更登記,轉讓行為結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權視為另一次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因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教材 P298(二)輕一P498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一般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收入全額計稅。
(2)特殊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10%);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關于“次”的規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適用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四)其他規定
1.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一般情況下,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居民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四、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要點 | 規則 |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除另有規定外,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關于“次”的規定 | 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
適用稅率 | 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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