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注會稅法的歷年試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試題中重復出現的考點,必定是稅法的重要知識點。以下是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考生們別錯過,趕快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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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第二節 環境保護稅法
【知識點】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應稅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應稅噪聲產生地。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即納稅不能免除污染責任。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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