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資源稅的稅目和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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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源稅的稅目和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第一節 資源稅法
【知識點】資源稅的稅目和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稅目和計稅依據
一、資源稅的稅目
(一)資源稅稅目的基本規定
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產品,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選礦產品,還有一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或選礦產品。
(二)資源稅稅目的特殊規定
資源稅各稅目征稅時主要包括:
按照原礦征稅;(油水熱氣,鈾和釷)
按照選礦征稅;(鈉鎂鉀鋰的鹽,稀鎢鉬)
按照原礦或選礦征稅。
征稅對象的確定規則如下:
情形 | 征稅對象的確定 | 稅率的規定 |
自采原礦銷售或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 | 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 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 |
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或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 | 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 |
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 | 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計稅依據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定,只有選擇性規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和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比增值稅運費的范圍廣)
提示:
運雜費用的扣減: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收取計入銷售額的減除(有支付憑證),收取未并入銷售額的與銷售額無關)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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