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2022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在備考的基礎階段,考生們需要掌握的知識點較多,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幫助大家學習,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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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消費稅法——第二節 計稅依據
【知識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具體計稅依據歸納如下:
計征辦法 | 計稅依據 |
從價定率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額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額、同類消費品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最高銷售價格 |
從量定額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數量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進口征稅數量 |
復合計稅 | 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
考點1: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與增值稅包裝物押金規定共用一個文件)
包裝物計稅規則見下圖: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 |
直接并入 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 銷售額計稅 | 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押金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只影響啤酒類別和稅率的適用狀況,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算。
與增值稅政策聯系起來學習,包裝物計稅規則歸納如下:
包裝物 | 計稅規定 | ||
收取押金時 | 沒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時 | ||
酒、成品油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
酒 | 啤酒、黃酒 (成品油適用此規定)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 |
啤酒、黃酒以外的酒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不重復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額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稅率為基本稅率;增值稅征收率為3%。符合優惠條件的,按照優惠政策的要求換算計稅。
初步結論:一般情況下,從價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銷售額是同一個數字。
考點2: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特別提示:
黃酒、啤酒以噸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成品油以升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注意國家稅務總局有成品油消費稅“噸”與“升”之間的換算標準(考試會提供);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支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
啤酒、黃酒從量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只影響啤酒類別和稅率的適用狀況,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考點3: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為單位稅額。
批發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為單位稅額。
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為規定的單位稅額。
考點4: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要注意五個方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3.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如果價格A65;價格B100——則A<70%B,A為不正常價格,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價格A75;價格B100——則A≥70%B,A、B差價小,A為正常價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核定主體:
(1)國家稅務總局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
標準的運用: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的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標準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5.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生產經營單位:非金銀貴重首飾(生產環節10%);金銀首飾(零售環節5%)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誰是納稅人?)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歸納:
通常情況下,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中從價部分用于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異: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沒有最高銷售價格的規定,只有平均銷售價格的規定。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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