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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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章 | 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額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限額10000元 |
稅務局及以下級別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 |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提示】行政處罰不局限于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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