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制度-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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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款征收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節 稅款征收
【知識點】稅款征收制度
稅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二)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重要)
(三)減免稅收制度
(四)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五)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
(六)欠稅清繳制度
(七)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八)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征管(新增)
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重要)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是從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滯納天數應包含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
新增: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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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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