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_2021年注會《稅法》導學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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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境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以及進口貨物等。具體五個方面: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2.銷售勞務;
3.銷售服務;
4.銷售無形資產;
5.銷售不動產。
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含義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以銷售方或者購買方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以不動產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以自然資源位置區分境內與境外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發生(一項服務的發生,部分在境內、部分在境外)的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產),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經營性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相應項目。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包括政府管理服務、納稅人自我服務等等: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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