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關系_2021年注會《稅法》導學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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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征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一)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種。
(二)國際重復征稅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和類型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又稱為國際雙重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強調被重復征稅的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都具有同一性。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則在狹義基礎上還包括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具有非同一性時所發生的國際重復征稅,以及因對同一筆所得或收入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包括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類型 | 產生原因 | 征稅主體 | 納稅人 | 稅源 |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 不同征稅原則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 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 | 復合稅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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