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_2020年CPA稅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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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與管轄
(一)機構和人員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稅務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管轄(重要)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重要規定: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復議。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規定予以轉送。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則
【考點提示】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1)復議代表的規定: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2)復議代理的規定:
①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②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2019年真題·單選題】下列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是( )。
A.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下落不明的,其近親屬
B.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C.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股份制企業,其股東代表大會
D.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發生終止的,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B
【解析】選項A: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選項B: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選項C: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股份制企業,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選項D: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發生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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