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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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處罰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
法定依據;法定機關設定;法定機關實施;法定程序實施。
(二)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規定公開;處罰程序公開。
(三)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四)過罰相當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六)監督、制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能力等級2)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章 | 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額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限額10000元 |
稅務局及以下級別稅務機關 | 不可設定 | 只能對上述級別的處罰具體化 |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掌握)
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提示】行政處罰不局限于行政罰款。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能力等級2)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 (1)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2)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
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了解,能力等級2)
基本特征是當場填寫《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2.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提示】簡易處罰程序的特點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不一定當場交罰款。簡易處罰程序的金額不可能涉及聽證程序,但可以涉及稅務行政復議、訴訟程序。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能力等級2)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有的案件要舉行聽證)、審查、決定、執行程序。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簡易處罰程序 | 一般處罰程序 | |
罰款額: 公民50元以下 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 【注意】不適用聽證程序 | 罰款金額低的不適用聽證程序 | 聽證程序: 公民2000元以上 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0元以上 |
六、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能力等級2)
【解釋】“權力清單”就是明確權力該做什么,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只有理清權力的邊界,杜絕不作為、亂作為或以權謀私等亂象,才可能使權力得到有效監督,才能持續推進依法治稅。
類別 | 違規行為 | 處罰權力標準 |
賬簿、憑證管理類 | 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包括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納稅 申報類 |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包括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稅務檢查類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 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熟悉,能力等級2)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八、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合理原則。
3.公平公正原則。
4.公開原則。
5.程序正當原則。
6.信賴保護原則。
7.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重要考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4)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5.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6.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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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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