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法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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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車輛購置稅法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第一節 車輛購置稅法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解釋1】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從各種渠道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其行為標志是“自用”。
【解釋2】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以列舉的車輛為征稅對象。
列舉的應稅車輛 | 不屬于應稅范圍的車輛 |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排氣量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車(新增) |
【特別歸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的范圍大于消費稅應稅車輛的范圍。增值稅、消費稅與車輛購置稅征稅范圍的辨析: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車輛購置稅 |
自產、進口小汽車(含中輕型商用客車)用于銷售、捐贈、投資、償債 | √ | √ | × |
自產、進口卡車、貨車用于銷售、捐贈、投資、償債 | √ | × | × |
進口小汽車(含中輕型商用客車)自用 | √ | √ | √ |
進口卡車、貨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自用 | √ | × | √ |
購置、受贈、獲獎、接受投資小汽車、卡車、貨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等車輛自用 | × | × | √ |
二、稅率與計稅依據(★★)
(一)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二)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但是由于應稅車輛的來源不同,計稅價格的組成也就不一樣,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構成也就不同。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相關鏈接】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特別提示】在境內購買自用的進口車輛與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依據不同。前者屬于購買自用車輛,后者屬于進口自用車輛。
3.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提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組成(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注意】
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車、購買進口車,這里所謂購買進口車并不是指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而是指在境內購買的其他單位進口的車輛。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里所謂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進口方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還要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卡車、貨車等,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自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稅收優惠(★★★)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稅。
6.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7.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10.“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
11.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
五、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但免稅車輛轉讓或改變用途還需重新申報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新增)
【提示】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后續轉讓、交易時不再補繳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車輛合格證明為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車輛相關價格憑證,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屬于應征消費稅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這些憑證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確定計稅依據。
2.納稅環節
車輛購置稅是對應稅車輛的購置使用行為課征,征收環節單一,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征稅環節為使用環節(最終消費環節)。具體而言,車輛購置稅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注冊前的使用環節征收。
3.納稅地點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稅納稅期: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5.車輛購置稅的退稅制度
【提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可能退稅的情形:
(1)退車退稅——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
(2)誤征退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
(3)其他原因退稅——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退稅計算:
1.退車退稅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2.錯征退稅——退回全部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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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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