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法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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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一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區域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了解)
一般規定: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定(5項):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5)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稅范圍(熟悉,能力等級2)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幅度稅額,拉開檔次,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等到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依照兩種方法處理:
(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證書確認面積;
(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確認面積。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地上地下相連的建筑物不執行上述規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3)
基本計算公式: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稅額計算公式:
全年應納稅額=證書確認應稅土地面積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50%
三、稅收優惠(掌握,能力等級1)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包括:法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提示】從往年命題規律看,考生應注意細致掌握具有普遍性的優惠規定。同時注意,作為地方性稅種,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是分為兩個層次的:一是稅法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法定稅收優惠;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的稅收優惠。在復習時既要把握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又要明確優惠規定屬于哪個層次。
(一)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提示】舉行宗教儀式用地和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免稅;供公共參觀游覽用地和管理辦公用地免稅,但附設的影劇院、茶社、飲食部、照相館等經營用地不免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提示】直接用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稅;但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不免稅。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開自用),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教材P467)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用地。
四、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級1)
(一)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占用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與房產稅相同) |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屬地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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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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