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法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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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煙葉稅法——第一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知識點】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與其他稅種相比較,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款專款專用——保證用于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二)屬于一種附加稅——其本身沒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根據城鎮規模設計不同的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維護建設稅分設7%,5%,1%三檔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城建稅的納稅人是指負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建稅的扣繳義務人。
【提示】城建稅沒有覆蓋到的特殊環節——各類納稅人的進口環節不繳納城建稅。
負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并不是說同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兩種稅才涉及繳納城建稅,而是指除特殊環節(進口)外,只要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中任何一種稅,都會涉及城建稅。
二、稅率(★★★)(每年必考)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特殊規定
代收代扣城建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經營地適用稅率)。
三、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 |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不包含因素 |
1.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2.納稅人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 3.納稅人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 | 1.納稅人進口環節被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2.除增值稅、消費稅以外的其他稅 3.非稅款項(納稅人違反“兩稅”有關規定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 |
【提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建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提示】城建稅的應納稅額計算,要與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結合起來掌握。
五、稅收優惠(★★★)
(1)城建稅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而減免。
(2)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庫的,城建稅也同時退庫。但是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3)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4)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5)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歸納1】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繳。
【歸納2】城建稅和兩個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的退還關系:
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原因 | 城建稅和兩個附加的處理 |
錯征稅款導致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 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法定減免稅的實施導致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 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 | 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
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 | 不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 | 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
六、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熟悉,能力等級2)
(一)納稅環節
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
(二)納稅地點
1.一般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
2.特殊規定:代收代扣;異地預繳;流動經營。
(1)代收代扣——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收代扣城建稅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規定稅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異地預繳——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流動經營——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期限
城建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期限一致。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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