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三)_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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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八節 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的退(免)稅和征稅
【知識點】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
出口和跨境業務增值稅
三、出口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政策
【歸納】出口免稅政策適用于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往環節未納過稅而無須退稅、以往環節稅金繳納情況不明無法準確計算退稅等情況。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跨境免稅(只免不退)項目:
1.貨物類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4)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5)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6)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7)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8)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服務類
境內單位和個人的部分跨境應稅行為(另有規定除外):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4)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無形資產(技術除外)、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
(5)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歸納】幾個容易混淆的問題的把握思路
服務提供主體 | 服務消費地點 | 增值稅政策 |
境外單位 | 境外 |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境內單位 | 境外 | 一般情況下免稅 |
列舉項目零稅率 |
四、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征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增值稅政策的不同處理情況歸納:
增值稅處理 | 主要適用情況 |
免稅 | 規定免稅貨物的出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等 |
免退稅 |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等 |
免抵退稅 |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等;外貿企業等提供的部分跨境應稅行為 |
征稅 | 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勞務;特殊銷售對象;有出口違規行為的企業;未從事實質性出口經營活動等 |
(二)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
(一)適用范圍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以下稱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適用本規定。
1.享受增值稅退稅的單位和人員范圍
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員除外。
2.享受增值稅退稅的貨物和服務范圍
實行退稅政策的貨物與服務范圍,包括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含修理修配勞務)。
【提示】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
【注意】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范圍(5項):
(1)工業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2)購買非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3)購買貨物單張發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800元人民幣(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除外),購買服務單張發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300元人民幣。
(4)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8萬元人民幣的部分。
(5)增值稅免稅貨物和服務。
(二)退稅的計算
申報退稅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發票上未注明稅額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不含稅銷售額和相關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計算公式:
增值稅應退稅額=發票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三)退稅管理
申報退稅期限: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應按季度向外交部禮賓司報送退稅憑證和資料申報退稅,報送時間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購買的貨物和服務(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最遲申報不得遲于次年1月。逾期報送的,外交部禮賓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禮賓司受理使(領)館退稅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進行確認,對申報時限及其他內容進行審核、簽章,將各使(領)館申報資料一并轉送北京市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并履行交接手
六、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一)境外旅客:在中國大陸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退稅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稅商店銷售的免稅品;
禁、限品;
規定的其他物品。
(三)境外旅客申請退稅的條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
2.新品——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近日——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隨行——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托運出境。
(四)退稅物品的退稅率
退稅物品發票開具時間 | 發票注明稅率 | 退稅率 |
2019年4月1日后 | 9% | 8% |
13% | 11% |
(五)退稅計算公式
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六)退稅方式
退稅幣種為人民幣,退稅方式包括現金退稅和銀行轉賬退稅兩種方式。
退稅額與退稅方式 | 現金退稅 | 銀行轉賬退稅 |
未超過10000元的 | √ | √ |
超過10000元的 | —— | √ |
七、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
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
規定 | 適用情形 |
進口暫免征稅 | 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 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
購買適用保稅 | 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①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 ②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 ③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 ④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
銷售申報納稅 | 銷售的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①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 ②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③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
銷售適用保稅 | 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
銷售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 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憑海關提供的與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①離境出口的貨物 ②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③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 |
出口適用免稅 | 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
八、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退(免)稅管理
出口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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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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