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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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收入的確認
特殊收入及相關收入的確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法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
1.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測量;②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③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時間
①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②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③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④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⑤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⑥會員費。
會籍會員費+所有其他商品服務另行收費的方式——即時確認收入
會籍會員費+免費或低價銷售商品服務的方式——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⑦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⑧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2.轉讓財產收入
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特例】混合性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自2013年9月1日起,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5個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照債權性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5個條件是: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5.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6.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7.接受捐贈收入(P188)
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其他收入(P188)
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上述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不是等同概念。
二、特殊收入及相關收入的確認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
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3.以舊換新銷售商品
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4.商業折扣條件銷售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5.現金折扣條件銷售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6.折讓方式銷售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7.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8.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勞務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9.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10.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貨物、財產、勞務流出企業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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