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稅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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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開發一個項目,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金750萬元(已取得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合計62.5萬元,使用該土地面積的80%開發寫字樓,寫字樓面積共20000平方米;
(2)開發過程中發生建筑安裝工程費1760萬元,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費450萬元,開發間接費用80萬元,2018年10月末全部完工;
(3)發生銷售費用10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管理費用80萬元;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當地省政府規定的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10%;
(4)該工程完工后即開盤銷售,銷售寫字樓15000平方米,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萬元,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萬元。同月,將剩余寫字樓出租。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準予扣除的地價款及相關費用;
(2)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準予扣除的開發成本;
(3)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準予扣除的開發費用;
(4)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準予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答案及解析】
(1)準予扣除的地價款及相關費用=(750+62.5)×80%×15000/20000=487.5(萬元)
(2)準予扣除的開發成本=(1760+450+80)×15000/20000=1717.5(萬元)
(3)準予扣除的開發費用=(487.5+1717.5)×10%=220.5(萬元)
(4)準予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
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750×80%×15000÷20000)÷(1+10%)×10%=504.55(萬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504.55-50=454.55(萬元)
城建稅及附加=454.55×(7%+3%+2%)=54.55(萬元)
(5)加計扣除=(487.5+1717.5)×20%=441(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87.5+1717.5+220.5+54.55+441=2921.05(萬元)
不含增值稅收入=6000-504.55=5495.45(萬元)
增值額=5495.45-2921.05=2574.4(萬元)
增值率=2574.4÷2921.05×100%=88.13%
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574.4×40%-2921.05×5%=883.71(萬元)。
注:以上注會稅法例題摘自馬兆瑞習題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