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PA稅法高頻考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學過注冊會計師稅法的考生會感覺到自己經常在計算增值稅的地方發懵出錯,看著自己好像都會了其實一做題就現原形,比如很多考生會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的抵扣的進項稅額記錯。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稅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解釋1】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屬于視同銷售,不計算銷項稅額。
【解釋2】上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除外)。但是發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解釋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其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二)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解釋1】非損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解釋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解釋3】已經抵扣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三)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程服務和娛樂服務。
2.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要想搞懂進項稅相關知識,只是記住是遠遠不足夠的,最好要結合CPA稅法相關習題進行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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