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企業所得稅(11)
今天我們繼續學習注冊會計師稅法的免稅收入,免稅收入經常和不征稅收入放在一起出題,大家在學習的時候注意區分和比較。
【內容導航】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九章企業所得稅法
【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持有期間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稅;國債轉讓的價差收入,應稅)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3)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應按規定納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內取得的投資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1】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內取得的投資收益。
【解釋2】注意此條款的投資方只能是在境內有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才有優惠。如果投資方是境內無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則無此優惠。
【解釋3】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免稅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
【解釋】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的盈利性收入,應該納稅)
【解釋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解釋2】免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舉例:國債利息收入用來買汽車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用財政撥款買來的卡車,不能提折舊稅前扣除。(配比原則)
【提示】出題類型: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的劃分是考點。交叉出選擇題。
建議大家學習注會稅法知識點的時候,將相近的地方一起學習,這樣不僅可以記住更多知識點,還不會將相近知識點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