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車輛購置稅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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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二、稅率與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稅率與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二字)
(二)征稅范圍
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征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征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農用三輪運輸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由國務院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擴大或縮小。
二、稅率與計稅依據
(一)稅率:統一比例稅率10%
(二)計稅依據:應稅車輛的價格
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 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
進口自用 應稅車輛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
【解釋】納稅人購買自用或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計稅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 ||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 (1)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依據 (3)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 |
下列按有效價格證明上注明的價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為計稅依據(最低計稅價格失效情況下)
(1)進口舊車;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3)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4)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
【解釋】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3)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為:
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未滿1年,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每滿1年扣減10%;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注會稅法知識點比較細碎,絕不能含糊,一定要將它弄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