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契稅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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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稅收優惠
契稅法
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特定單位,特定用途)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7.公租房經營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個人購買住房的契稅優惠 | ||
購房情況 | 建筑面積 | 調整后稅率 |
首套住房 | 90(含)平方米以下 | 1% |
90平方米以上 | 1.5% | |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含)平方米以下 | 1% |
90平方米以上 | 2% | |
北上廣深暫不實行契稅新政策第一條第二項改善住房政策,其余地區均適用本政策 |
(二)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規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產(重要)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破產后,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細碎的注會稅法知識點要單獨放一起總結,專門找時間記憶,效果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