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契稅法(1)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考生在備考注冊會計師的時候,不要一味的填鴨式的學習,也要多多思考,這樣才能真正掌握知識點。
【內容導航】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體征稅范圍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解釋】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重要)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征收土地增值稅)
【解釋】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視同買賣房屋的情況: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以房抵債和實物交換房屋,均視同房屋買賣,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解釋】以房產抵債,按房產折價款繳納契稅
【參考資料】《稅法》之抵債交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
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稅。
【解釋】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繼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遺贈,也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5.房屋交換
【解釋】單位之間互換房屋,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6.其他房屋轉移行為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應繳納契稅。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契稅。
房屋互換:重點在計算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稅率
契稅實行幅度比例稅率,稅率幅度為3%-5%。
(二)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受贈一套五道口的學區房
(原則)房屋互換契稅:誰掏錢,誰交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依據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變動的不繳契稅。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算征收契稅。(房子可以分期,契稅不能分期)
③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果是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適用的稅率征收契稅,如果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注會稅法知識點比較細碎,其實真的不算難,大多數還和生活密切相關,需要的是足夠的細心。